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并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每年春秋两季发放。
(二)资助人数以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核准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1日前完成评审;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确定候选名额,按全校下学年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贫困情况分配至各院;
(三)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民主初评评审表》;
(四)班级在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五)辅导员负责并向本院推荐人选;
(六)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周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八)学生工作处将学校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完备推荐手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九)学校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颁发助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院(部)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按期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