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院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各院(部)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各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工处汇总整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