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科技职业学院非专任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非专任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及教学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非专任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充分发挥非专任教师的作用,保证非专任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非专任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依据学院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非专任教师指非学院编制内教职工、仅以协议形式在学院承担教学及教科研任务的人员。外籍教师的聘用按有关外事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条 聘用原则
根据教学和教科研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外聘教师兼课或兼职教科研工作:
(一)新设专业,个别课程现有师资暂时无力开设;
(二)虽非新设专业,但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挖掘现有师资潜力后仍无法解决;
(三)教科研课题展开急需相关人员参与;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外聘请教师授课或聘用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能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职前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优先;实训(实践)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优秀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非专任教师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必须与承担教学任务相一致。
(四)退休男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够满足教学工作需要。
(六)因教学急需者,报教务处及院领导批准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事项
(一)教务处每学期末下达新学期教学任务,各系(部)在保证本部门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并调剂了其他部门教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教学任务确定所需外聘教师授课的课程及人数,提出外聘教师计划,并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计划表》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考察外聘教师的专业能力、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从严把关,确保高素质、高技能的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聘用程序如下:
1、外聘人员提出申请;
2、系(部)考核并得出结论;
3、督导督察室考核并得出结论;
4、人事处进行职称认定并给出可聘用结论,报院领导批准后录用。
(三)教科研人员的聘用根据相关教科研课题(项目)要求进行考察、考核,合格后报院领导审批聘任。
(四)外聘人员资料归档教务处,进入非专任教师人才库,由教务处代表学院发放“聘用通知单”。
(五)在教务处非专任教师人才库尚无可供聘任的情况下,则另行聘任。
第五条 非专任教师的教学基本要求
(一)非专任教师应熟悉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二)自觉接受相关系(部)、督导督察室、教务处、人事处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考核。
(三)服从教学安排,履行教学职责,维护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四)研究教学方法,追求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因材施教,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五)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学生,保证教育公平。
(六)认真把握教学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出卷、阅卷、学生成绩评价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七)非专任教师(含在读全日制硕士)原则上每周授课不超过12课时。
第六条 非专任教师的管理
非专任教师由各系(部)、督导督察室、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管理,主要采用动态管理方式。各系(部)具体负责非专任教师教学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一)非专任教师首次聘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聘用期为一学期。
(二)非专任教师试用期的考核,依据院、系两级听课组听课情况及学生反馈信息等,由督导督察室、教务处、系(部)组织评课,形成综合意见后确定其是否继续聘用。
(三)各系(部)要加强对非专任教师的日常管理,并结合本系(部)特点制订非专任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建立本系(部)非专任教师业务档案;组织非专任教师学习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他们通报学院教学工作及课程教学要求,协助解决他们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各系(部)必须在开课前按时将课程教学及实践指导等要求通知非专任教师,并分发教学大纲、授课教材、课程表、授课计划书、学生考勤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作业成绩和实训成绩登记表)等教学资料,使其明确教学要求。
(四)各系(部)应加强与非专任教师的联系,及时对他们的教学情况进行考核。督导督察室、教务处加强对非专任教师教学方面的检查。非专任教师的管理情况列入学院对系(部)的考核内容。
(五)各系(部)应注意倾听非专任教师的意见,关心他们在学院的教学工作,组织他们参加相关的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安排1-2次非专任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六)各系(部)要对非专任教师进行指导。通过不定期听课和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教学相关建议并反馈给非专任教师,指导提高教学质量。
(七)相关部门加强对非专任教师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教学效果不好、不能按学院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或发生重大违纪或教学事故者,要及时解除协议并更换,并不得再行聘用。
(八)教务处建立非专任教师的信息资料档案,并注重建设相对稳定的非专任教师队伍。
(九)非专任教师的聘期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结束时,相关部门应对非专任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聘用的教科研人员纳入所在课题(项目)组或科研组管理。
第七条 非专任教师的考核
非专任教师的考核由教研室、各系(部)、督导督察室和教务处共同负责。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态度(上课是否认真,有无迟到、早退、旷课、擅自调课等违纪情况等)、教学过程(教学的基本环节及教学内容完成情况等)、教学效果(学生考试结果及学生评价等)等方面。
聘用的教科研人员的考核由所在课题组或科研组根据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外聘人员的考核结果向人才库反馈,上报院领导。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非专任教师的教学酬金
(一)非专任教师课酬的计算方法:实际教学课时×课酬标准。课酬标准如下:
层次
类别
职称 |
大专层次课程 |
备注 |
基础课 |
专业课 |
高级 |
35 |
50 |
辅导及批改作业
不另计报酬 |
副高 |
30 |
40 |
中级 |
25 |
35 |
初级及其它 |
20 |
30 |
对超过60人的教学班,每超过5个人,课酬标准在原标准上上浮1元,最多上浮10元。
(二)非专任教师课酬按月发放。先由聘用系(部)填报《外聘教师课酬统计表》,交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复核,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三)每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课酬,学院将根据非专任教师的考核结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发放。
(四)聘用教科研人员的酬金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其他
(一)各教学部门负责将本管理办法传达给非专任教师。同时,建立本部门相对稳定的非专任教师队伍。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