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完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度内的各种获奖资格;
(二)取消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三)取消各种推优评先资格。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确有明显转变的,六个月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取消处分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复审同意后可取消处分。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户籍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具体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的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将处分决定送达的工作人员应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学校团委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再违纪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由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而造成的违规违纪者。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交、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肇事、打人、结伙斗殴、做伪证、提供凶器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动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按本款所列以上各项分别从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
1、为首或策划者
(1)造成后果,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各项所列处分的最后一级给予处分。
(四)做伪证或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而使另一方受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设置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3、以“调解”为名,从中取利,甚至敲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邀集校外人员结伙打人者,按本细则的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从重处分。
(八)酗酒后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或不按要求集中存放有关携带物品者,视作违反考场纪律,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题,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最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未发现而事后查出者,按本细则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撰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早锻炼和晚自习,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脏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应当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除返还不当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同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视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人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擅自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勾肩搭背,亲吻搂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做到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而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相应的奖、助、贷资格,同时追回相应款项。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邮件地址、银行卡、电话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下列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分情况给予违纪处分:
(一)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撕毁学校布告、通告或班级考勤记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非法从事经济担保,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通宵上网沉迷于网络游戏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