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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23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旨在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各二级学院应按规定程序做好新生报到、学生信息采集及校对工作,及时上报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学籍注册,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无遗漏、不重复。
学校对报到新生通过人像比对等手段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核不合格者,不注册新生学籍。对审查时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对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期限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除参军入伍外,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期间,由各二级学院按照教务处的要求采集新生信息,学生应认真、如实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校学生学籍登记表》、《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新生入学登记表》。
第七条 新生报到结束后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已编制完成班级名称的新生数据信息报教务处学籍科,学籍科统一编制学号。
学生的“学生证”、“学籍档案”、“准考证”、“成绩册”、“借书证”等编号应与学号一致。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经复查认定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开学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的第一、二周内办理缴费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凭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各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不能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其他原因离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学校期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不
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在规定学制年限(三年)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二年。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四条 录入我校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
(一)有以下特殊困难、特别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学习的;
2.确有特殊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者;
3.确有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新生未报到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进入毕业前一年的;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5.休学后尚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6.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时长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需连续停课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患有某种传染疾病,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者;
(四)响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者;
(五)参军入伍者。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在网上异动。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个人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学年,自主创业者休学期可适当延长。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
(一)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 除不可抗力和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或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二级学院按规定审核同意,安排就读班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得提出复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应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经补考仍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生因跟班学习困难,本人申请留级的。
(三)学生留级手续学校每年办理一次,于每学年的9月10日至15日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自己原因申请退学,经学校及学生家长反复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自动退学者还需附个人申请),由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一切学生待遇;
(二)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重修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每年6月30日进行应届毕业生学历注册,12月30日受理应(往)届生补学历注册的结业换证换发毕业证申请;其余时间不受理任何理由的学历注册。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全面鉴定,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经学生申请并声明原证书作废,学校方可发给学生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2023年9月1日